海南省财政科研项目任务书管理实施细则
日期:2022-10-10  来源:产学研合作处 

海南省财政科研项目任务书管理实施细则

琼科规〔2022〕36号

第一条 根据《海南省科技计划体系优化改革方案》(琼科〔2021〕250号)相关规定,为做好海南省财政科研项目(以下简称科研项目)管理,保障科研项目顺利实施,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组织实施科研项目的主管部门,作为任务书签订的甲方;项目承担单位(含牵头单位、合作单位)是组织实施科研项目的责任主体,作为任务书签订的乙方。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甲方利用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科研项目,甲乙双方均应当按照任务书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

科研平台建设任务书按照其专项管理办法有关要求执行。

第四条 任务书用于明确甲乙双方的责权利关系,作为项目实施和中期检查、绩效验收评价和终止等管理活动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任务书由专用条款和通用条款两部分组成。

(一)专用条款约定了科研项目的具体情况,包括承担单位信息、项目组成员情况、项目基本内容、项目经费、项目经费预算说明、项目计划进度,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二)通用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科研项目的实施及相关事项作出基本约定,包括了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科研项目实施需遵守的相关规定、违约责任、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的界定与处理等。

第六条 任务书根据立项评审专家对申报书的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等的审核结果生成。

第七条 乙方作为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和财政资金下达对象,应通过合作协议明确牵头单位、合作单位等各方的合作方式、任务分工、经费分配、成果归属等。

第八条 任务书规定的项目考核指标应遵循明确、量化、可考核的原则,包括数量、技术、质量、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及产业化等指标。

第九条 甲方下达立项文件后,乙方须在一个月内,通过海南省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业务系统)完成任务书填报,提交甲方审定。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立项。

第十条 任务书签订流程:

(一)通知。甲方下达立项文件后,通过业务系统向项目负责人发送任务书填写通知。

(二)填写。项目负责人收到通知后通过业务系统完成任务书填写,提交乙方牵头单位审核。

(三)审核。乙方牵头单位对任务书进行审核,报甲方审定。

(四)审定。甲方对任务书进行一致性审定后,报厅领导审批。

(五)生效。甲乙双方签章后的任务书,即为生效。

第十一条 任务书是科研项目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甲乙双方均应妥善保管。

第十二条 签订后的任务书原则上不作调整,因客观原因确需调整的,乙方应按照《海南省省级财政科技项目过程管理实施细则》报请甲方批准。甲方批准同意文件作为任务书的有效组成部分,是项目过程管理和绩效验收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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