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促进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创新举措、经验做法
日期:2022-10-11  来源:产学研合作处 

深圳经济特区建立40多年来,通过建立“基础研究+技术攻关+成果产业化+科技金融+人才支撑”全过程创新生态链,走出了一条具有深圳特色的自主科技创新之路,有力地支撑引领深圳经济高质量发展。

一、率先形成基础研究长期持续稳定投入机制。制定出台《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以法定形式明确政府投入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资金比例,设立市级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培养科技人才。同时,大力引导支持企业及其他社会力量通过设立基金、捐赠等方式,加大对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投入力度。

二、建立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新机制。改革重大科技项目立项和组织管理方式,实行“揭榜挂帅”项目遴选制度,择优选定攻关团队;实行“赛马式”制度,平行资助不同技术路线的项目;实行“项目经理人+技术顾问”管理制度,对项目实施全生命周期管理;实行“里程碑式”考核制度,对项目关键节点约定的任务目标进行考核,确保产业链关键核心环节自主可控。

三、建立科技成果“沿途下蛋”高效转化机制。依托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先行启动区布局建设一批重大科技基础设施,设立工程和技术创新中心,构建“楼上楼下”创新创业综合体,“楼上”科研人员利用大设施开展原始创新活动,“楼下”创业人员对原始创新进行工程技术开发和中试转化,推动更多科技成果沿途转化,并通过孵化器帮助创业者创立企业,开展技术成果商业化应用,缩短原始创新到成果转化再到产业化的时间周期,形成“科研—转化—产业”的全链条企业培育模式。

四、发挥政府投资杠杆作用组建早期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政府投资撬动社会资本,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成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构建引领和促进科技创新的风险分担机制。按照“全球化遴选顶级管理人、全球化引进早期硬科技、全球化招募合伙人、全球化让渡属地收益”的经营理念,成立完全市场化运作的早期创业投资子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投向早期创业类项目和种子期、初创期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对子基金在项目投资过程中的超额收益全部让渡,同时最高承担子基金在一个具体项目上40%的投资风险,助力种子期、初创期企业跨越“死亡谷”。

五、建立科技人员双向流动制度。促进科技人才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之间合理流动,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按规定离岗创业和在职创办企业,允许科研人员从事兼职工作、高校教师开展多点教学、医师开展多点执业并获得报酬;允许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设立一定比例的流动岗位,聘请有实践经验的企业家、企业科研人员担任兼职教师或兼职研究员。

六、重构市场导向的人才分类评价激励体系。破除“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区分竞争领域和非竞争领域,对市场发挥主导作用的竞争领域,以人才市场价值、经济贡献为主要评价标准,建立“经济贡献越大、奖励补贴越多”的持久激励机制;对政府主导投入的非竞争领域,由以“帽”取人向以岗择人转变,由用人主体自主评聘“高精尖缺”人才,加快建立以创新价值、能力、贡献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体系。

七、构建以“四个90%”为鲜明特点的企业创新生态。确立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形成“四个90%”的创新格局,即90%以上研发人员集中在企业、90%以上研发资金来源于企业、90%以上研发机构设立在企业、90%以上职务发明专利来自于企业,让企业在科技创新中唱主角,推动产业链创新链深度融合。

八、支持企业和战略科研平台组建创新联合体。依托高科技企业和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发挥市场需求、集成创新、组织平台的优势,构建企业牵头、高校院所支撑、各创新主体相互协同的创新联合体,建立“需求方出题、科技界答题”新机制,形成高效强大共性技术供给体系。中国科学院深圳先进技术研究院、哈尔滨工业大学等科研机构和行业领先企业联合组建,并获批国家高性能医疗器械创新中心。

九、率先形成最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出台《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率先实施惩罚性赔偿制度,明确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违法经营额计算、赔偿标准问题。率先界定证据妨碍排除规则的适用标准,破解知识产权侵权“举证难”。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构建知识产权违法行为信用惩戒机制。实施行政执法和司法审判技术调查官制度,准确查明认定技术事实。创新知识产权“速裁快审精审”三梯次审判工作模式,降低知识产权维权成本。

十、促进财政科研资金跨境便利流动。允许港澳高校、公营科研机构等单独申报深圳科技计划项目,市财政资助资金可依据立项合同在深港澳三地使用,促进科研资金便利流动,支持深圳市高校、科研机构、企业与港澳高校、科研机构开展合作,推动粤港澳大湾区产学研融合。适应港澳科研习惯,在项目申报、合同签订、经费使用、项目验收等方面加强与港澳规则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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