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稿)
日期:2025-05-30  来源:科研与发展规划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学术委员会建设,完善学校的内部治理结构,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专业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5号)《海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章程》及相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海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四条本章程具体明确校学术委员会的组成、职责,以及委员的产生程序、增补办法,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五条校学术委员会一般由学校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为主,根据需要可推荐获有关研究领域博士学位教师加入。学术委员会整体构成须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第六条校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校的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采取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候选人要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候选人确定后由校学术委员会选举产生新一届的学术委员会委员,新一届的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主任委员可由院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全体委员选举方式产生。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经选举产生后,由校长聘任。

第七条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二级学院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学校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特邀委员由校长、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校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第八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较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工作责任心强的专业带头人或教学骨干,同时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取得有关研究领域博士学位。

第九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可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校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十条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挂靠学校科研与发展规划处,秘书长由该部门负责人兼任,秘书由该部门工作人员兼任。

第十一条校学术委员会下设自然科学分委员会和哲学社会科学分委员会,各分委员会可以参照本章程独立议事后报校学术委员会审议。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共同组成常委会。

第十二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免除委员的缺额递补,可由原专业或部门产生。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含特邀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校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校学术事务及校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和校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校章程或者校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学校学术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议科学研究计划方案;

(二)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

(三)调查、处理学术纠纷;

(四)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五)按照章程审议、决定有关学术发展、学术评价、学术规范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六条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十七条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当出席委员无法达到2/3,可延期举行,也可以由常委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决策。

第十八条校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或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校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校长可提议修订校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后的校学术委员会章程,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予以发布。原校学术委会章程自行废止。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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